实习单位:武汉人民法院
实习部门:刑庭
实习时间:2015.5.4-2015.5.29
实习期间主要工作:协助书记员处理案件程序性实务,如送达与文书制作。具体有制作送达回证、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送达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以及判决书/裁定书的校对。
实习所在部门基本情况
我所在的刑庭,包括庭长在内,有四位办案法官、四名书记员,我跟的法官是2013年被任命的,年轻有为,某重点政法院校毕业。案件方面,数量上看,2014年有五六百件刑事案件,2015年截至我实习结束,已经立案240+起。仅观察法官承办的案件,我实习的这一个月里,新增约20起案件,审结6起,实习结束时,他手上还有约60起尚未审结。
1、第一印象:事情多,任务重,细节不容忽视
我所在的刑庭工作很繁重的,就像书记员某某说,一周里至少有三天要加班。每周都是一个轮回,周一上午审委会,下午接收、整理新增案件材料,周二、周四开庭(其中,周二要去黄陂开庭,因为第四看守所在那边),周三向取保候审被告、辩护人、代理人送达文书,周五校对判决书、排下一周的庭、去看守所送达。这些都是常规工作,期间还需要应对一些突发性工作,例如处理检察院送来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待信访等等。比较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有很多是重复劳动和机械劳动。
之前自己对于非法学可以考司法考试,也可以考法官非常不理解,认为这样有点凑合的味道。而且自己认为法律是如何如何的神圣与专业,其实法律有时候也可以是很浅显、很通俗,普通百姓都可以理解与运用的。
所以,在很多缺少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地方,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是很高的标准了,也是贴地气、接近实际的事情。去实习之前,就听到华科成凡老师、江波老师和张巍老师在讨论互联网对法律行业冲击时,考虑到法律行业的现状,结合自身观察,预测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法律工作会有不同程度的标准化,但是专业的、差异性的法律服务还是会长期存在的”观点。其实法官、书记员的工作也是如此,一线法官处理的很多案件并不需要特别专业、特别高深的法律知识,甚至不需要了解这种学说、那种学说的,所以门槛的设置不需要太高。
自己平时接触最多的还是书记员的工作,而且实习期间,书记员老师的爱人生孩子,请了十天的陪护假,除了出庭,剩下的事情都需要我来处理好。当然,简单的说,除了和人打交道,就是和各种文书战斗了。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讨论记录、审委会讨论记录、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裁定书、判决书……,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有
①案号、案由,手上案子要处理的案子一多,经常容易忘了修改电子档上的案号,导致这个案件的文书案号和前一个一样;
②去看守所送达起诉书之前,要办理提票;
③发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之前,要报庭长审批;
④合议庭/审委会讨论笔录,既要记得快,又要记录要点,更要迅速补齐空白,比如法官说“那就判一缓一吧”,在记录里,你就得啪啦啪啦的打成“XX法官认为本案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议/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⑤校对判决书,法院虽然有文书纠错系统,但是遇到字母A,就会自动去掉,所以看到车牌号就紧张。还有针对庭长、副院长修正的部分,要再三核对,在要发出的文书上修改了,还必须在原本上做相应的修改。
不管是实习岗位,还是正式工作的书记员、法官,都需要掌握好时间管理技能。比如早上做好当天工作梳理,下班做好当天工作小结和次日工作清单,查看工作是否完成、有没有遗漏的,以及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我在实习期间,就听说某法院有法官一时疏忽,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犯人及时收监,被以渎职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2、刑事并非都是深仇大恨
根据自己翻阅的卷宗和推测,从数量上看,刑事案件里的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和涉毒案件占据了前几的位置。而且,像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和寻衅滋事罪这几类案件里,70%左右会判决非监禁刑,如判一缓一、判二缓三的。一般前提是被告与被害人(或与被害人亲属)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在侦察阶段适用了取保候审,这时候法院会做一个审前社会调查,再根据相应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决定是否处非监禁刑。所以,剩下的30%,被告人往往家庭条件困难,无力赔偿。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审结了六起案件,其中四起交通肇事,案件情节都有当场报案、自首,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等,再根据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是否接受监管,就是一句话“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都判处的缓刑。但是也存在张某聚众斗殴一案中,拒不承认自己所作供述,否认自己组织、参与斗殴,甚至是某起案件被害人家属叫嚣自己在全国很有影响力,很有势力,威胁法官,要求法院查封交通肇事被告人父母的还建房,冻结被告人一家人的银行存款,还跑去最高院上访。
不同于校园的向书本学习,与知识、老师、同学打交道,社会里是与人打交道,一不注意就被坑了,付出不小的代价。
“案结事了”,有时候是有点歧义的味道,却是法院工作的真实写照,既要依法判案,又要定纷止爭。做法官的,总是被结案率、上诉率拘束着,判重了,当事人肯定上诉;量刑过轻,审委会无法通过,甚至在合议庭阶段就无法达成多数意见。举个例子,一起盗窃案中,承办法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一缓二),但此时合议庭里另一位年长的法官建议:判一缓一,被告人家里比较困难,平时都是出去打工,缓刑两年,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不如缓刑一年,让他可以早点出去打工赚钱。
3、既要说官话、打官腔,也要接地气、说人话
有一起传销案件,被告母亲,每天早上八点半准时打电话到办公室——电话尾号我现在都还记得是……,法官让我不接她电话,节约精力解决其他事情——每天就三句话重复,我儿子什么时候回来?我儿子他是别人叫过去做生意的,他不知情。你们是不是要钱?要多少钱?她儿子确实参与组织传销了,而且在第一次开庭也当庭认罪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句话用在他身上还是比较恰当的。刚去法院的第一周,每天我都接她的电话,和她把事情说清楚。但是过了几天,我也变了,不接她电话了。我能理解她的心情和处境,可是我接她的电话,并不能实际的解决问题,反而会影响工作。对,这么做似乎有问题,可是我也不知道怎么做更好。有的时候,不是我们想说官话、打官腔,可是到那个时空里,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
最后一周里,跟着遇法官去了一趟鄂州,帮他做调查笔录。真切的感受到法官代表着法律适用,司法裁量,可是并不能做出世的隐士。去鄂州主要是调查一名“罪犯”(找不到合适的词)是否如当地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里说的一样,在缓刑期内产生了违法行为。到了当地派出所,他们发烟,我不抽烟,法官也让我拿着,事后他说,不抽,你可以接着,这样会让别人觉得你尊重他。回来路上,遇法官说我要学的东西还很多,今天这种场合以后还多着呢,要求我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不失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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