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体系源自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没有严格的限制和管制,也没有行业管理的机制。所有鉴定结论均采取法庭审查的方式,只要具备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司法鉴定的主体。
尽管如此,香港仍有官方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他们是:隶属于食物及卫生局的香港政府化验所、卫生署的法医科;隶属于保安局警务处的刑事鉴证科、军械法证科;保安局警务处的鉴证科和军械法证科(负责指纹和枪弹方面的检验,包括收集、固定、鉴定和资料库的建设)。卫生署法医科共有员工71人,其中法医17人,他们分香港、九龙和新界3个分区办事处,24小时值班,随时应警方要求到罪案现场处理解剖及临床法医检查方面的工作。
香港政府化验所是香港最主要、规模最大、鉴定项目最多、技术设备最精、人员素质最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一、香港政府化验所的机构设置
政府化验所是香港政府历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门之一,隶属于食物及卫生局,所有员工均为政府公务员,现有员工474人,共设有三个部门,即行政部、分析及咨询部事务部和法证事务部。
分析及咨询事务部主要为满足政府部门对环境监测、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应征税商品的检验、玩具和消费品的安全性、消费者权益等工作的需要而开展各项检验,分为“环境化学及其他科学服务科”和“卫生科学及商品测试服务科”,其下又分若干个组。
法证事务部则为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全面的科学鉴定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香港警务处、香港廉政专员公署、入境事务处、海关、惩教署等执法机构。香港政府资助的单位如医院管理局、私营机构也可以委托法证事务部进行鉴定事宜,但只有在不影响为执法机构提供鉴定服务的前提下进行,并且要付出相应的费用。
法证事务部分为两个科:
1.“刑事科学及品质管理科”,设有七个组:生化A组、生化B组、化学组、DNA资料库组、物理组、亲子鉴证组、现场勘查及品质管理组。
2.“药物、毒理及文件科”,设有四个组:受管制药物A组、受管制药物B组、法证毒理A组,法证毒理B组、文件鉴辨组。
二、香港政府化验所员工的职系构成
由于化验所是以分析检验为主要工作,员工的职级构成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而采用类似公立医院的医生所实行的职级。除行政人员外,科技员工分化验师和技术员两个不同职系,类似我国的工程技术人员系列。
化验师职系由高到低分为:政府化验师——助理政府化验师——总化验师——高级化验师——化验师。政府化验师和助理政府化验师实际为化验所的行政首长,负责对化验所的工作实行管理。
技术员职系分为一级技术员和二级技术员。
介于化验师和技术员之间,还有诸如化验所法证分析主任、专科服务主任和技师,这些职系并不是每个部门都有,其中法证分析主任享有与化验师相同的检验鉴定权力。
化验所的人员和职级编制由公务员事务局制定,具有较长的稳定性,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当化验所根据新的法例规定,承担新的工作任务后才可以申请追加编制,给予适当调整。
三、香港政府化验所的入职条件
香港政府化验所是一个人才济济的部门,要想成为化验所的员工并不容易。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所有公务员的入职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渠道,择优录取。所以,要想进入化验所工作,除了要在公开招聘中过五关,斩六将,奋力拼杀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化验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持有化学、生物化学或法证科学硕士学位;没有硕士学位的,需要有大学毕业后2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在综合招聘考试的能力倾向测试取得及格成绩。
(二)技术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持有理工科化学科技文凭或同等学历。
2.在香港中学会考中,中文、英文科达到第2等级以上或同等学历。
虽然报考条件有多种选择,实际上,由于竞争的关系,要想成为化验师,基本上都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015年法证事务部共有员工155人,其中113人拥有博士学位。
四、香港政府化验所法证事务部的业务范围
法证事务部根据检验内容的不同,设立了“刑事科学及品质管理科”和“药物、毒理及文件科”,并根据相应的技术专业又分为若干组别,处理日常的鉴定任务。
(一)“刑事科学及品质管理科”
1.生化A\B组。生化组虽然分为AB两个小组,但其业务范围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应用血型血清分析方法和DNA检验技术对物证上的体液和毛发进行分型检测。目的主要是鉴定这些检材的来源,帮助警方破获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等。之所以分为两个小组,是因为生化检验的工作量很大。
2.DNA资料库组。DNA资料库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所有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建立DNA样本资料库,并对未破案件进行比对。
3.化学组。该组负责处理涉及微量物证和需要进行化学性质分析的案件,火场调查也是该组的重要工作。微量物证是案件中大量存在,但又难于发现和提取的物质,如服装纤维、接触性痕迹。
4.物理组。其主要工作是协助警方调查交通肇事案件,工作范围为接触性证据的检验、轮胎和汽车部件的检验以及交通肇事案件的现场重现。
5.亲子鉴证组。随着香港与内地交往的增多,港人在内地的非婚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亲子鉴定问题,1998年,化验所设置亲子鉴证组,专门处理由入境事务处交来的居留权案件。
6.现场勘查及品质管理组。协助警方到案件现场提取物证。
(二)药物及毒理科
1.受管制药物A\B组。分析检验送检药物是否属于《危险药物条例》、《药剂及毒药条例》等管制的药物,以协助执法单位查明案件情况。
2.法证毒理A\B组。其工作的范围包括毒理分析、尿液分析和酒后驾驶测试。
毒理分析——分析人体器官和体液中是否含有毒物,以查明死因和调查怀疑与毒物有关的案件。
尿液分析——分析尿样中是否含有违禁药物,以查明被采样人是否吸毒,这些人通常是戒毒者或囚犯。
酒后驾驶测试——对尿样和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进行定量分析,以查明驾驶员是否超量饮酒驾车。
3.文件鉴辨组。该组提供的鉴定包括:笔迹鉴定、打字机和打字稿鉴定、涂改文件鉴定、伪造证件鉴定等。
五、法证事务部的运作方式
(一)罪案现场调查
罪案现场调查组是一个特别的组别,它要24小时随时奔赴刑事罪案现场,执行现场勘查任务。根据规定,除了火灾、交通肇事现场的勘查以外,所有的案件现场都由这个组负责。
为了方便工作,警方与化验所法证事务部之间有两条电话热线联系,警务处负责与化验所联系的部门是中央联络中心。在工作期间,罪案现场调查组的员工会随时接听警方电话,并做好记录。下班之后,该小组并没有特别留有人员值班,而是携带勘查工具箱回家待命。
一般情况下,勘查工作由两人执行,如果需要更多的人手,现场的化验师会向上司报告,以增加人手。
现场勘查人员将采集的物证分为血迹物证、DNA物证、毛发物证、油漆物证、泥土物证、纤维物证、残渣物证、工具物证、涂抹物证、门锁/夹、足/鞋印、塑料/木屑、火药物证、化学药剂、毒品物证、其他,共16类,分别包装,填好现场勘查记录表。
现场勘查记录虽然不是证据,却是重要的文件,因为它记录了现场勘查时采集物证资料的情况。所以,该记录除了写明一般情况如:时间、地点、到达现场时间、案件类别、编号、离开现场时间外,还有许多人的签名,包括:化验所的鉴证主任、物证员、参加勘查的其他人员、警方的侦查主管,并要对采集的物证作专门的描述。
完成这些手续后,化验所的勘查人员是不是把这些物证带回化验室检验呢?不,装在物证袋内的检材必须交给警方,由警务人员再交到化验所法证事务部的物证接待处,然后按照化验所的检验步骤安排检验。这是香港对物证检验的独特程序!
(二)检验的受理
化验所法证事务部的物证接待处,是统一接受由委托人送交检材和样本的部门。接待处的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技术人员,如技师等,他们由各个化验组排班,每天都有3名技术员值日。这些技术员严格依照质量管理的要求办理受理手续,这是检验工作的第一个程序。对生化制品等容易收到污染的检材,则要特别注意包装是否标准,是不是分类、分别包装,检材有没有收到污染。对可能收到污染的检材,技术员需要向送检人查明情况,如果证实检材不符合检验条件,接待中心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材。
接受检材后,接待处的员工会要求送检人填写一分表格。
主要内容是:送检单位、检材数量和特征、多少个包装、是否密封、化验所档案编号、检材退还给谁、送检人签名、接收人签名、警察档案号码、对案件性质的描述、检验目的、检材是否做过检验、警方案件主管签字、联络电话等。
办完手续后,工作人员将检材送到专用的检材存放处,然后根据检验的目的将表格交给相关的化验组,由化验组的组长分配化验师进行检验。
(三)检验的实施
组长(一般是高级化验师)分配了工作任务后,化验师会到检材存放处领取检材和检材登记表,然后进行检验。
在化验所,生化检验的检材有专用的冷库存放。库房有严格的温度和湿度要求,温度一般是摄氏5度,湿度为50%,以保证检验的质量。在库房内,每个化验师都有上了锁的专用透明塑料箱存放检材,专人专用,以防止物证被污染或搞错。
检验的过程是各个化验师根据专业经验和技术要求独立工作的过程。
当然,由于化验师的数量有限,工作量很大,常常在一段时间会接受许多检验任务,因此,由技术员进行初级的准备工作也是必需的。由于各组的工作性质不同,化验师与技术员的搭配方式也不同。在化学组,每个化验师都配有两名助手,如果一个案件的检材很多,检验的工作量很大,可以由组长安排别的技术员临时配合。DNA检验、毒理检验组则不同,所有技术员的工作基本都是一样,化验师与技术员之间没有相对固定。
为了保证检验的质量,化验所的检验室在设计上就考虑得很周到。在化验所可以看到,所有的检验室都有很大的玻璃窗,而其对面则是化验师的办公室,这样化验师可以看到技术员是不是在按规程操作,有没有别人进入检验室。原来,香港对检验的过程特别重视,技术员的操作是不是在化验师的监督或指导下完成,可能成为检验结论是否有效的关键。DNA检验的过程更加严格,绝不允许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检验场所,所有检材和样本进入检验室后也不能再带出来,直到检验完成,以防止物证被污染。即使是检验完毕后的废弃物,也要遵照有关的法规处理。
(四)鉴定结论的签发
通常,化验师的检验结论有2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政府化验师证明书(Govenrment Chemist’s certificates),二是证人陈述书(statement of witness)。
化验师证明是对物证检验结果的客观记录。一般在毒品分析、化学成分鉴定中使用。根据《证据条例》第25条规定政府化验师的证明书“在法庭上一经交出,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所以,签署证明书的鉴定人一般不需要到法庭作证,控方只要出示证明书即可。如果法庭需要鉴定人到庭作证,鉴定人也必须应召到庭作进一步解释。
证人陈述书是化验师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物证检验后所做的结论,这里面既有客观的记录,也有主观的分析。比如,根据物证对案件现场的分析,因此,鉴定人一般都要到法庭作证,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
犹如“文责自负”,化验师对自己的检验结果也是全面负责的。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而不能为所欲为。化验所作为一个政府的专业机构,一方面要求每一位化验师秉承科学的精神,客观、公正地对所有物证独立做出鉴定,另一方面,也要对每一个化验师报告承担质量把关的责任,二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所以,化验所对化验师证明书和证人陈述书的签发有着完善的监督程序。
一般情况下,化验师完成检验后,要仔细填写报告书,然后将报告书交组长(高级化验师)审查,组长再交总化验师审阅签发。从审查的内容看,组长主要对报告的技术方面负责,需要对化验师的分析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论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考虑化验师的结论是否有足够的依据。如果认为化验师的检验不够全面,或者还有可能检验得更加准确、更加完善,组长可以要求化验师重新进行检验。由于组长是本组的技术专家,具有较长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经过组长和化验师认真讨论后,一般都能得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论。
总化验师是科的负责人,需要对本科的全部证明书及专家意见负责,所以在收到呈报上来的检验报告后,需要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该报告作进一步的审查,这种审查有别于组长的审核,主要从检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送检目的是否达到,是否符合化验所的质量控制标准等方面着眼。如果没有问题,则在报告书上签字,检验过程完成,通知委托单位领取。如果案件重大,或检验中有疑难问题,还可以请助理政府化验师审查。
(五)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是化验师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凡是对鉴定有异议,或是案件当事人(一般是警方)要求化验师出庭解释专家意见时,化验师都要到法庭作证。
通常,化验师在法庭首先要说明自己的身份、学历、学术成果、专业经历、是否在法庭作过证等情况,使辩方律师及法官接受自己的专家身份,然后再向法官说明鉴定的方法、过程、依据等等。尽管化验师的专家意见受到对方律师或专家证人挑战的机会不多,绝大部分的专家意见都会被法官采纳,但是,由于案件的大小不同,社会影响不一样,难免也有遇到强劲对手的情况。为了提高化验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化验所还会邀请专家来讲授语言表达技巧等课程,同时还会对每一个化验师在法庭上的表现进行监察,并记录在案。
六、香港政府化验所的质量保证体系
1996年,法证事务部通过了“美国刑事实验室主任协会”所属“实验室认可委员会”(American Society of Crime Laboratory Directors/LaboratoryAccreditation Board)的认可。由于“美国刑事实验室主任协会”为了与国际接轨于2004引入ISO17025的质量体系,并于2009年停止了新的认可申请,2011年法证事务部改用香港认可处的ISO17025体系认证。
化验所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品质管理组负责,其范围一般包括:
(一)员工培训
鉴定人是鉴定行为的主体,鉴定人的素质对鉴定结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所有的鉴定机构都非常重视对鉴定人素质的培养。
对员工进行在岗培训是一项系统而又经常性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化验所的每一位员工,具备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并为员工晋升和担负更多、更重要的任务作准备。
1.培训。《训练手册》是化验所培训工作的重要指南和构成训练体系的主要内容,它包括:部级训练手册——阐明法证部的训练政策,分组训练手册——叙述法证部的训练程序。所有的培训工作都是根据《训练手册》的要求而安排,这是培训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表现。
培训的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1)安全。介绍化验所的安全体系构成、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急救措施、如何处理有害物质、职业安全及健康、安全指导和个人保护等。
(2)质量。对各种检验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具有量化标准。
(3)技术程序和知识。包括:完成分组手册的单元训练;对检验程序、仪器操作的规范;作为合资格导师的要求;以及独立工作前的能力评估。
(4)管理。管理训练是专为专业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而设,由公务员统筹处统筹安排,目的是把管理的理念融入日常的工作之中,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激发员工的工作表现。
(5)环保规定。
(6)讲解技巧。为了增进员工出庭作证的技巧和改善日常工作中的沟通。
(7)电脑软件。对操作检验设备的专用软件和使用资讯服务软件进行培训。
此外,各专业组还会就新技术的发展、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等进行内部研讨或演讲,以此提高员工对技术发展的重视,并不断更新知识。这种活动一般以组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
2.独立工作资格的取得。在香港政府化验所,有了大学的文凭、获得了学位,甚至是博士学位,并不等于有了独立工作的资格。新入职的员工必须经过化验所的专业培训,通常,化验所对新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与工作都有密切的联系,例如,从事DNA检验工作,则要求生物化学的学历,从事交通事故调查则要求物理方面的学历。近些年来,化验师的入职“门槛”越来越高,具有博士学位的化验师也越来越多。
学位越高,岗位训练的时间也就相应的会少,所以,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成为签署专家意见报告的化验师也是因人而异的。
以边工作边学习的方式,以导师负责制的方法,是化验所培养新化验师的两个特点。经过导师3—6个月的“传、帮、带”,新化验师在通过质和量两方面的严格考核程序后,才能获得独立工作的权利。以文件检验为例,新化验师必须准确地完成5个笔迹鉴定和5个涂改文件检验后,由组长(高级化验师)和品质管理组组长的共同认可。
(二)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工作由现场勘查及品质管理组的高级化验师负责,化验所称为“部级质量经理”,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级质量手册的制定和修改;监察化验所程序、以验证符合既定政策及程序;确保新技术程序获得确认;调查技术问题;提出纠正及改善质量体系的建议。
法证事务部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ISO17025的评定和年度认证展开,其考核的内容为四个方面:
管理及操作: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员工资格:适当的学位、明确检验方法、证明具备所需能力。化验所对每个从事检验工作的化验师,每年都要进行工作能力的考核评定,以此决定该化验师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需不需要进行再培训。
设备: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各项活动、适当的设计、妥善保存证据及记录、有适当的计划及程序保障员工健康及安全。
常态性准确度测试。主要通过盲测的手段进行,即质量管理人员用事先准备好、已知结果的检材,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送检,以此对检验过程和结论是否正确,来判断化验师的鉴定能力。此外,将甲化验师的检材再交给乙化验师重新检验也是常用的方法。
七、香港警务处刑事鉴证科
香港负责指纹和枪弹痕迹鉴定的部门是警务处“刑事部支援”辖下的鉴证科及军械法证科。卫生署法医科的法医官虽然不归警方管理,但由于与警方工作密切,办公地点也设在警察总部,法医科负责全港的命案尸体检验。
鉴证科由一名高级警司主管,下设:支援课、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及犯罪记录资料办事处、行政科、摄影科(负责全港现场照片的处理)、先进科技科(利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显现指纹)、罪案现场课、电脑辅助指纹鉴证系统课,不包括罪案现场课的DNA提取组(该组57名警员全部是临时从警队中抽调),共有警务人员188人,直接从事指纹对比检验工作就有 138人之多,其中30人被警务处长授予“指模专家”证书,可以签发鉴定书。
(一)现场勘查。罪案现场课是负责到案件现场提取指纹和DNA检材的部门,为了保证24小时内到达罪案现场,罪案现场课在全香港的不同区域设立了8个行动基地,将勘查人员分为3班轮流执勤。与化验所不同的是,任何有需要的警署都可以通过警方的联络系统,要求他们到达罪案现场。通常,化验所与鉴证科的勘查人员都是在案发地警方案件主管的指挥协调下进行勘查工作。
香港非常重视证据的保全。严格依照证据收集的程序工作,防止证据被搞错或受到损害。根据规定,现场的指纹检材必须装入上锁的有孔专用铁箱,在提取人和见证人都签名后从孔中投入箱内带回鉴证科,由负责检验的警司(组长)打开,并安排检验。
(二)指纹检验和查验有无犯罪记录。1991年,鉴证科引进法国生产的电脑辅助指纹鉴证系统,进行指纹的比对,1997年更新为日本NEC公司的软件系统。电脑化的处理方式大大提高了比对工作的效率,更为查询未破案件指纹创造了条件,电脑辅助指纹鉴证系统课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将不断增加的现场指纹与资料库中的指纹进行比对识别,该科几乎每天都能利用指纹破获积案。现在,鉴证科指纹资料库中共存有100多万枚已被逮捕人犯指纹,据统计,尚有数万枚罪案现场指纹未能检出。
鉴证科为什么需要这么多的“指纹员”?这与他们担任了繁重的工作任务有关。除了鉴定现场指纹以外,“指纹员”还要为有无犯罪记录提供准确的资料。这一方面是出国定居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法庭的需要。所以电脑辅助指纹鉴证系统课的人员是“三班倒”,20多台电脑也在24小时不停地运转。
(三)指纹专家和出庭作供。鉴证科的“指模员”都是来自现职的警务人员,由一名普通的警员成为“指模专家”要通过初、中、高三级指纹课程的学习和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能够上高级课程的人都是工作表现优异,经上司推荐的人。通过高级课程考试以后,由2名指纹专家推荐给“专家遴选委员会”,再经过笔试,测试和面试,由他们再推荐给警务处长授予《指纹专家》证书。
指纹因其具有终生不变,人人不同的特征而被称为“证据之王”。自从30年代指纹被应用于刑事破案以后,其证据作用越来越大,与此相应的是,一旦指纹被误判,其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正因如此,鉴证科在指纹的同一认定上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标准:一枚指纹必须有12个细节特征相符,同时还要有五位专家的同时认定,才能作为呈堂证据。
出庭作证是指纹专家的工作之一,其“口供”报告有统一的格式:
1.宣誓。本人愿意向警方作一份口供,就本人所知及相信,其内容全部属实,本人明白所作口供而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者,本人有遭检控刑事罪行之虞。
2.本人是警务处警司XXX,现驻守警察总部,刑事部鉴证课。本人为指模搜查单位主管。
3.本人在警务处XX年及于过去XX年里,我的工作及职责是专门鉴别指纹,掌纹及脚掌纹作为鉴别认人之用。
4.此等方法乃国际认可作为鉴别认人之用。使用指纹学以辨别每个人之身份,经过往之详尽解释及被法律所接纳的原则下,实乃无可置疑者。
5.本人持有指纹认可证书,身为英国指纹学会之会士及美国国际鉴证学会会员。本人曾经使用指纹,掌纹及脚掌纹作为鉴别认可人及就此方面在本港法庭作供,并被接纳为指纹专家。
6.于某年某月某日,本人收到下列有关证物作为指纹及掌纹比对工作:
本文作者:苌伟力,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广东省检察业务专家、深圳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曾在香港进行为期3个月的学习考察,期间,重点考察了香港政府化验所、香港警务处刑事鉴证科等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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