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竞业禁止纠纷是否必须申请劳动仲裁
一、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需通过何种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仅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义务的,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因此,若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其他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利用其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用人单位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因此,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并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第三方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应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需通过何种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仅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义务的,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因此,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用人单位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竞业禁止属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案例则是原用人单位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对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但从技术及可操作层面上来讲,劳动者如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对于劳动者是否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很难取证,用人单位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的风险较大,申请劳动仲裁无疑是一个更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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