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聘用新员工都规定三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觉得理所当然,劳动者也早已习已为常。其实,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不管劳动合同期限多长统一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很可能违法了。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适用了13年的条款,终于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寿终正寝,《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劳动合同未开始履行的,由劳动局责令改正,已经履行了的,按超过法定试期的试用时间按正常 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那部分试用期,劳动者除了拿到试用期工资外,还可获得相当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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