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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未完成,惨被辞退有说法!

来源:五百丁 作者:五百丁小编

原文标题:临时工作未完成,惨被辞退有说法


在现实中,我们都是职场人,我们也都知道公司领导在公司中说的话类似于圣旨一样的存在,哪怕你在公司中职位有多高,你的领导只要安排了工作,就得马不停蹄去落实。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领导安排的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如果没有做好,会不会被赐(ci)死(t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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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2015年年初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入职后一直任劳任怨,勤恳工作。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主要负责公司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税申,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2015年11月13日,在下午上班时,公司经理找到张某,临时安排她一项工作:公司有一家合作客户,工作地点在张某回家的路线上,所以公司安排张某下班后,把合同送到客户公司处。张某考虑到顺路便答应了。岂料,张某下午工作太忙了,忙完工作后,着急忙慌的收拾东西回家了,把答应领导的事情忘记了。等张某记起这件事情时,马上向领导道歉,看是否有弥补的机会,公司领导笑不置否。


2015年11月16日,张某刚到公司就接到通知,称公司经过讨论决定辞退张某,理由为“因个人主观因素未服从公司安排,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在同事间造成了恶劣影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不服公司决定,与公司协商,公司执意开除张某,目的是在公司以儆效尤。气愤不已的张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当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如下问题:张某是否必须接受此次临时性、非本职工作呢?未完成此次工作,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次工作安排具有偶发性,且与张某的本职工作并不冲突,也就是张某为此次行为并不会上升至工作岗位变更等内容,那么张某作为公司的一员,从公司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依法行使管理权角度而言,理应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


有些公司为了更好的处理此类工作安排,会在劳动合同或是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的工作内容时,加入一条“员工必须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当员工再拒绝此类工作安排时,公司完成可以将行为定性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依法行使处罚权。


本案中的,张某既然接受了公司的临时性工作安排,且是自愿的,这说明此次行为与其工作无妨,那么张某不能完成工作时,该承担何种责任?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如果张某未完成工作的行为是可以补救的,也就是合同是否当日送到客户处,给公司并未造成任何影响,那么公司把事情做夸大化处理,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这种解除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种情况是当日合同未送到,导致公司未签约成功,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则因公司临时给张某安排工作,张某用言语及行动表示接受,那么就应视为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当张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时,公司不仅可以追究她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甚至可以依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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