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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小结:迈向公正之路!

来源:投稿 作者:汪梓宸

谈起暑假实习,我想借用《百年孤独》那经典的三个时态的语句作为开头,多年以后,站在法庭之上,我一定会想起那个实习结束从法院离开的遥远下午,大二的暑期实习一直是法学系的传统项目,从大二下学期开始就开始忙活这件事,一直到暑假才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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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了和同学们一起在武汉一起集中实习的机会,选择回家在鄂州中院民二庭谋了个栖身之地。


实习结束后,再和朋友小聚的时候,总是调侃这段实习经历:“每天早上七点起床八点上班,早中餐都在单位解决,午休就睡办公室,晚上五点半下班回去看情况打打球买买菜做做饭,晚上就上上网,陪家里人看看综艺节目唠唠嗑,这样的日子我能过三十年。”


尽管话是这么说,但事实上,我在法院实习的这两个月可能比我在学校的这两年收获还要多。


或许一辈子也忘不了在大一伊始,和诸多法学系同学一道在广场上宣誓的场景——那个高喊着公平正义的小小少年。“I will testify andproclaim the spirit of law in my whole life ,no pause to the end.” 这句话就写在我第一本法学教材《法理学导论》的扉页上。然而在法学这两年勉勉强强也算读了些书,专业上取得了一点小的成绩,可对于法律的困惑从来都是有增无减。


在大一的很多场合,我都说过一句话:“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所追求的就是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正义。”可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都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律或者法治本身是否就代表着公正。纳粹实行了法治并且尊重了法治,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是通过一种法治的方式进行的。


用约瑟夫拉兹的话来说就是:“一种植根于否定人权、种族隔离、性别歧视以及宗教迫害的非民主性法律体系,总体上可能比任何更为开明的西方民主法治体系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如果我说我现在大二了,在法学专业煎熬了两年,我时常在思考的问题仍旧是:究竟该如何正确的理解法治,你可能会笑我。


但事实便是如此,恰如《牛津法律词典》中关于“法治”的表述,其被看作为“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


尤其是在中国。在很多人眼里,中国并非一个法治国家,但在我看来,或许用“中国是一个形式上的法治国家”的表述更为合适。


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有八项法治原则,其可以概括为:1、一般性;2、颁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自相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拥有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却因为种种社会原因,导致了法治的堕落。


法律的课堂上流行一句话:“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现实生活是个很神奇的东西。于是你就可以看到上着“知识产权法”的学生用着盗版教材,讲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老师保障不了自己的劳动者权益。曾看到有人用三句话评论着中国的刑事辩护:花了这么多钱还是判了这么重的刑,找你们有什么用;这人这么坏死有余辜还为他辩护,唯利是图,黑心律师;我认识某某某,找他说说说不定有用。大抵如此。


我无意贬低中国的法治,并恰恰相反,假期里和昔日的同学再聚,我和所有人说的都是:中国正处于有史以来法治环境最好的一个时期。再回想起自己在民二庭实习的五十二天,在那些看似日复一日繁琐的整理案卷、填写收发法律文书、联系当事人以及旁听审判、担当书记员工作的背后,我看到的是法院从未有过的耐心、效率、严谨、包容以及人性化。


如果说我真在法院里学到了什么,我想大概有四点。


首先是移情。移情,就是想他人所想,忧他人所忧。英语中有句谚语叫“stand in others’ shoes”,你只有穿上别人的鞋子,才知道别人穿那双鞋时是怎么样的感受。这是关于移情最形象的比喻,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还记得大一的时候参加辩论赛,每场比赛前我都会研究如果我是对手,我会用什么问题来难倒我自己。庭审过程亦是如此,律师应当考虑到对面律师将如何提出质证,从而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应。而作为法官,更是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追求一个双赢的结果。


其次是尊重。一直很喜欢一个英语单词“Duality”,在词典里它的解释是“A situation in which twoopposite ideas or feelings exist at the same time”。运用更加客观以及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问题是法学人的必修课,每愈学法律一分,离单纯的“是”或者“不是”就愈加遥远,因为任何一边倒的观点都是具有误导性的。


就像我喜欢科比,但我从不否认勒布朗的伟大;我听霍洛维茨古典主义的温文尔雅,也不妨碍我欣赏朗朗现代主义的激扬奔放;我追求正义,绝不会影响到我为杀人者辩护。这就是“Duality”,一堵墙的两面性。


第三是理智。早些年的时候,有过一个想法:人总是会作出当时情境下最理性的选择。但现在看来,这无疑是非常可笑。每每谈及人性,那便与绝对的理性相去甚远。法谚亦云:“法不外乎人情。”实习期间旁听过一起故意杀人案,庭审异常顺利,被告一一认罪。有趣的事发生在旁听席,当被害人家属庭审期间咆哮法庭,怒斥凶手,旁听者也随之义愤填膺,誓要对杀人者严惩不贷。


但被被告战战兢兢,俯首认罪的时候,公民们又充分发扬其人道主义精神,认定其必是一时糊涂,希望法庭从轻发落。对作为中立者的法官而言,怜悯往往会导致非正义。所以,之于法律人,如何在人性中表达恰如其分的理性是一个困难而又重要的课题。


第四是信仰。“信仰是一个很假大空的名词”,这是对那些没有信仰的人说的。问过朋友一个问题,你相信中国的法治会变好,他说信,我又问,你相信中国的法治会因你而变好吗,他笑笑,没说话。


的确,早就过了相信一个人就能够改变世界的年纪。只是想想将来,那个因做事拖沓效率低下而被吐槽的法官位置上是你,那个天天被你在饭桌上嘲讽靠走关系当上书记员的位置上是你,那个因贪污受贿身败名隳的检察官位置上也是你。


二十年后,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就是中国司法的脊梁,我们坐在公检法司的各个岗位上,代表的就是中国的公平与正义。你没办法改变世界,但是改变世界需要每一个你。


后来和朋友吃饭,朋友都笑我,“理想主义”。我也笑笑,没说话。


嗨,年轻的时候,谁没被理想主义消费过。


记得在某一年的LSAT指南上有这么一句话:“美国把人类送上月球,并不是因为这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恰好是因为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我们才去做。”选择法学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旅程,但可能也是我这辈子到目前为止唯一不会后悔的决定。哪怕只是为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法律理想,也要义无反顾踏上这条贯彻爱与正义的伟大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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