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我们被问到,公司有多少人时,都会说,目前公司在职员工多少人,为什么是说在职员工人数,因为还有离职员工人数,随着企业的发展,离职员工人数随之增长,永远超越了在职员工人数。
离职员工类型有哪些?
每个公司都会有员工离职的现象,但是离职也有被动离职和主动离职之分。两种不同的员工方式对于企业风险管理来说都有一定的影响,而其中被动离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是预知的,可以被企业控制的,而主动离职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不可预测性,所以员工的离职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危机,其实也主动离职给企业风险带来危险相比于被动离职带来的风险更大。
离职员工的价值在哪?
1、管理价值
对于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更重要的是从组织的层面寻找造成员工离职的原因,然后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有效预防核心员工流失。
在一个良好的离职管理中,离职员工会详细说明其真实原因,对企业管理诸多方面提出客观而中肯的建议。
2、品牌价值
离职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他们不仅是企业精神的传承者,也是企业文化的表现者。离职员工在新岗位上的出色表现会折射出原公司的企业文化之光。
比如通用电气(GE)的名声,不只在于它持续的高盈利,还在于它被称作“CEO的摇篮”。
3、信息价值
大部分离职员工具有丰富的知识素养和从业经验,他们往往还会在行业内继续发展,能够给公司传递宝贵的市场和技术信息,提供合作机会。通过他们介绍现供职机构的经验,可以帮助公司改进工作。因此离职员工是企业创新和知识的重要源泉。
众多企业投巨资于前任员工身上,由他们向企业提交商业计划书,以抢先获取有用的信息和创意。
4、商机价值
良好的离职员工关系也能给企业创造无限商机。
一位曾经从ANTAL国际离职的员工,跳槽到某知名制药企业担任中国区的招聘主管,而ANTAL国际也提供该行业的人才招聘服务,双方皆知根知底,减少了大量介绍和建立信任的程序,又有好的离职者管理流程,公司与该员工的关系融洽,很快双方就达成了合作意向。而这仅仅是众多生意中的一笔。如果没有离职管理,甚至让员工怀着怨恨离去,公司的服务再好,这次合作也无法达成。
5、人才价值
离职员工是公司未来再招聘时合适的人选。同雇用新员工相比,企业再次雇用离职员工的成本仅为前者的一半左右。同时,在投入工作后的第一个季度,这些“吃回头草老马”的生产率比那些“新人”高出40%左右。
“财富500强”企业通过积极返聘前任员工,平均每家企业每年能节约1200万美元的成本。对公司流程与组织的熟悉会让返聘员工更快进入高效工作状态,而曾经对企业文化的适应又减小了其不称职的风险。
同时,我们常说“人以群分”,优秀人才周围往往也是优秀人才,由可靠渠道推荐人才给企业也是节约招聘成本的一种方式。
员工离职的风险
1、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
如果是企业中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跳槽,会将企业的关键技术带走;或者离职员工手上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帮助竞争对手,将对企业的业务造成冲击。
2、人心动摇
企业一旦发生员工离职,特别是关键岗位员工或管理人员离职,势必对未离职的员工产生负面影响,某些影响力大的员工离职事件会造成群体心理动荡,减弱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动摇员工对企业发展的信心。
3、客户流失
与企业客户直接打交道的销售人员,尤其是销售经理,掌握客户的第一手资料,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交往,甚至与客户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些员工离开企业时,经常会带走一批或大部分客户,甚至将客户带给竞争对手,使企业失去客户和市场。
4、岗位空缺
员工主动离职直接的后果就是岗位空缺,关键岗位的空缺会使企业无法正常运转,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后的空位成本会更高。
5、集体跳槽
集体跳槽的情况自90年代以来就在我国屡见不解。企业中关键人才往往在员工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甚至有一批忠实的追随着。因此,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某位关键人物如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的离开会带走一批员工,结果可能会使企业瘫痪。
员工离职的相关法律解释
1、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提问者的情况应该属于这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辞职”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过失性辞退”是对劳动者人品或能力的严重否定,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可能会有不利影响。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过失辞退”和前述劳动者的“通知辞退”相对,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经济性裁员“是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进行的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由于和问题关系不大,不赘述。
3、公司如果不接受员工的“通知辞职”,而代之以“过失性辞退”,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否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从胜诉率来看,劳动仲裁机构是普遍偏向劳动者的,有时只要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就会妥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无过失辞退”,对员工倒未必是坏事,因为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如何应对也要根据公司的态度,如果是恶意的刁难,仲裁是很好的施压手段;如果只是是沟通不良,找具体经办的人私下聊聊,毕竟这种做法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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